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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各工种操作规程,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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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井口检身工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上、下井人员的检身工作。第二条 检身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三条 检身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1、熟悉入井人员的

井口检身工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上、下井人员的检身工作。

第二条 检身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 检身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掌握每班的入井、出井人员数量。

3、了解火工品的运送常识。

4、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入出、井人员的有关规定。

二、安全规定

第四条 上岗时要检查、确认本岗位酒精检测仪器、金属探测器能够正常使用。

第五条 检身工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

第六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检查入井人员携带的证件、物品、工具、配备满足要求。

第七条 无证(未经过入井培训)人员不得入井。

第八条 禁止在距井口20m范围内抽烟和用明火装置。

三、正常操作

第九条 操作期间要严格按检身要求操作。

第十条 要求对出入井人员依次进行检身,不得拥挤。

第十一条 检身应首先对入井人员所必须佩带的仪器、装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其改正。

第十二条 对可能携带的违禁品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除了要求其立即改正外,还要汇报矿上。

第十三条 随时检查距井口20m范围内抽烟和用明火的情况,发现问题,责令立即改正。

第十四条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入井,并向安全部门汇报,作出处理(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着化纤衣服,严禁携带无措施的喷灯、焊机入井,饮酒者及精神状态异常者不得入井)。

第十五条 发现升井人员盗窃公共财产和炸药、雷管者,要立即汇报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外单位入井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必须要有专人带领,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如果检身工兼职担任信号工,还需要按照“信号工”的操作规程执行。

四、特殊操作

第十八条 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停止绞车等应急措施。

五、收尾工作

第十九条 交接班要交代清楚上下井人员的数量和其他有关事项。

安全检查工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安全检查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条 安全检查员必须熟悉:采掘工作面作业组织及工程质量标准,了解机电设备的基本性能,各种灾害的发生原因、预兆、规律、预防措施及灾害发生时的处理方法,安全检查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

二、准备工作

第三条 佩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带好记录本、圆珠笔、隐患整改通知单、处罚单等。

三、工作程序

第四条 进入作业场所,与上班安全检查员现场交接,把遗留问题一一记录清楚。

第五条 按照记录的问题认真进行对照检查,依据实际情况,遵照“三大规程”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条 现场监督隐患整改情况,确认符合作业条件时,才允许下达生产作业的命令。

第七条 在所辖范围内监督生产作业的全过程,监督各工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第八条 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现场依据《安全奖惩条例》作出处罚决定,并填写处罚单,责令其改正。

第九条 遇危急情况时,应果断地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并通知矿调度室。

第十条 记录清楚当班所辖范围的各种安全状况,现场交接班,升井后要认真填写当班安全生产情况汇总表。

四、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进行检查工作时,必须向被检查者出示证件,证实自己的身份。

第十二条 遵守“三大规程”,秉公执法,不循私情,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公正廉洁。

立井井口、井底信号工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副立井提升系统信号工。

第二条 信号工必须由责任心强、精力充沛、具有一定井口工作实践经验、经过正规培训、熟悉副立井提升设备、信号设施情况、经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第三条 信号工应遵守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第四条 信号工应严格执行如下信号规定:

1、立井信号传输采用了数字通讯信号系统,信号工必须熟悉该系统,并能排除一般性的故障。

2、信号设置规定:信号“0”表示停止,信号“2”表示提升物料,信号“3”表示下降物料,信号“4”表示人员提升,信号“5”表示人员下放。

3、罐笼升井时,由井底信号工向井口信号工发出提升信号,井口信号工向提升机司机发出开车信号,提升司机接收开车信号后,方可开车。

4、罐笼入井时,由井口信号工向井底信号工发出入井信号,井底信号工发出相应信号后,由井口信号工向提升司机发出开车信号,提升司机接收开车信号后,方可开车。

二、安全规定

第五条 在岗期间,应主动与检身工密切配合,当检身工向信号工发出发送信号指令后,在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信号。

第六条 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台,并密切监视提升容器及信号系统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运行与发送信号不符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并汇报处理,待查明原因并处理后方可重新发送信号。

第七条 信号工必须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信号发送信号,严禁使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标信号。

第八条 在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应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操作,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按相应的升、降速度提升运行。严禁在交接班及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

三、操作准备

第九条 提升机在运行中,一律不准进行交接班,须待提升容器到位停稳,并打停止信号后方准交接。

第十条 现场交接清楚以下内容:

1、主、备用信号及专用联络电话等通讯信号的完好状况。

2、安全门、摇台、阻车器等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

3、上一班有关运行工作情况。

4、当班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发现以下两种情况,交接班双方均不得交接,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妥善解决后方准交接:

1、接班人精神状态不正常。

2、交班人交待不清当班情况。

第十二条 交接班双方均履行正规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接班后,应首先与提升司机及其他关联信号工联系,仔细检查、试验有关信号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后,方允许操作。

四、正常操作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的信号种类,向提升司机发出信号。

第十五条 发出开车信号后,一般不得随意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须先发送停车信号后再发送其他种类信号。

第十六条 正常情况下,只准使用主用信号系统;只有当主用信号系统发生故障时,才可使用备用信号系统,同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修复;修复后,同时恢复使用主用信号系统。

第十七条 提升机设定检修、提人、提物三种提升方式,信号工按工作要求正确选择提升方式,并使旋钮位置与其对应。

第十八条 罐笼运行至井口到位时,信号工要待罐笼停稳后,发出停机信号。

第十九条 下运人员按下列程序执行:

1、打开检身通道安全门,待人员全部进入罐笼后放下安全帘后,关闭安全门。

2、按下信号操作台面板信号5按钮,发出下放人员信号,接受到井底信号工对应信号后,再向提升司机发出下放人员信号。

第二十条 下放物料按下列程序执行:

1、放下摇台。

2、打开井口大门侧安全门。

3、收起安全帘。

4、与运料人员密切配合,按要求操作阻车器,进行推罐作业。

5、推罐作业结束后,关闭阻车器,放下安全帘。

6、收起摇台。

7、关闭安全门。

8、按下信号操作台面板信号3按钮,发出下放物料信号,接受到井底对应信号后,再向提升司机发出下放信号。

第二十一条 提升物料时,当收到井底信号2(提物信号)时,向提升司机发出提物信号。

第二十二条 罐笼物料车推出按下列程序执行:

1、放下摇台。

2、打开井口出车侧安全门。

3、收起安全帘。

4、与卸料工密切配合,按要求操作阻车器,推出物料车。

5、关闭阻车器。

6、收起摇台。

7、关闭安全门。

第二十三条 在岗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确实需要离开时,应先打好停车闭锁信号,并坚持“谁闭锁谁解除”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当提升机连续停运8h及以上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所属信号通讯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试运,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准发送提升信号。

五、收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当班期间,应认真填写必要的信号发送故障等记录,以备设备检查维修与事故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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