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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问什么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
问
什么是探矿权和采矿权?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问
如何确定采矿权范围?
答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文件要求,确定采矿权范围应遵循以下条件:
1.探矿权转采矿权,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地热、矿泉水、砂石土类矿产设置采矿权的勘查程度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2.探矿权人根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井口装置、输油(气)管线(外输管线除外)、集输站、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确定采矿权申请的矿区范围,经编制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新立采矿登记,并参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3.同一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应当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确定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已设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的,应当按变更后的矿区范围统一编报申报要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问
如何办理采矿权转让?
答
采矿权转让审批事项已取消,需要办理采矿权转让的采矿权人可经转让公示无异议后,直接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手续。
(一)采矿权转让公示。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出让登记的采矿权采矿权人需将以下材料(含电子光盘)提交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2.变更申请登记书、转让申请书;3.转让人、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5.采矿权转让合同(复印件),应包含出让收益缴纳、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7.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表;8.承诺书。
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审核通过后,形成采权转让公示信息,同步在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通知转让人,对异议进行处理,公示期间撤回异议的,按无异议处理,异议未消除的,公示终止;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的,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无异议说明,作为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手续的要件材料。
(二)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手续。
采矿权人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标准文本格式(矿产资源事项卷)》要求,提交采矿权转让变更所需申请材料,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在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采矿权转让,具体要求可参照执行。